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4-07 点击数: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是北京市设立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是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规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规划项目创新理论、服务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规划项目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努力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着力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

第三条 规划项目研究应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重点支持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问题研究,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研究等。

第四条 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大项目主要资助首都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和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问题研究和综合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和对推进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五条 规划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全市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规划项目以发布申报公告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的方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通过

公开申报的形式择优立项。

第八条 规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三)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青年项目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9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第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不能申报新的规划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规划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申请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通过通讯、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申请项目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同批次项目的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评审规划项目申请材料,应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预期研究成果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专家建议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接到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立项回执》,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查合格后颁发立项证书,正式立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须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结果,将资金分两次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如研究项目中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有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间接费用,资金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一次核定,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正式下达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邀请同领域专家学者,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研究计划和任务,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开题报告表》,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重大项目、重点项

必须组织开题,其他项目建议组织开题。

第二十三条 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只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阶段性成果及转化应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检项目的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检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分类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故终止项目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等事项,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审批。

(二)调整项目资金直接费用预算、调整课题组成员等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鉴定结项的项目,实

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研究期满2个月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只限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的各类项目,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将对项目进行清理,视研究成果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编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相关实际部门。

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参考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须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要求的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结项。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实行两级管理。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重点项目成果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 项目在完成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的基础上,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得到以下转化应用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结项。

重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研究成果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2篇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四)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同意,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以下简称中央“三报一刊”),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署名发表2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

(五)在《北京日报》发表32000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

(六)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以上;

(七)研究成果被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成果要报》)采用3篇。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四)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同意,在中央“三报一刊”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署名发表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

(五)重点项目在《北京日报》发表22000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在《北京日报》发表12000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

(六)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七)重点项目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1篇。

申请免于鉴定结项的成果及证明材料须为项目在研期间产生且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单位保密部门认定,项目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可申请免于鉴定结项。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结项手续。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提交的结项材料审核验收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修改建议对成果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予以鼓励,项目负责人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深入持续研究,再次申报规划项目时,可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不经过通讯评审,直接入围会议评审。

(一)承担的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

(二)研究成果入选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且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三)研究成果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说明情况,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存在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四)项目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

(五)项目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

(六)项目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七)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清理期满仍未完成;

(八)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六条 终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财务章),剩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

撤销项目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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